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1241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
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1。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大粮仓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社区宏育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9B。
法定代表人:李向明。
被告:定远县鸿泰米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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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七里塘乡孙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6。
法定代表人:陆兵。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诉被告广东大粮仓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定远县鸿泰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被告已付清和解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前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回对被告广东大粮仓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定远县鸿泰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根据国务院令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