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2537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T(1/1)。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日富百货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金三角****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T。
经营者张有静。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日富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