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835号 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世融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春燕,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岳林,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叶发纸塑制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繁荣路****。
经营者:林玉法 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叶发纸塑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