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071号原告:刘权行,男,199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南澳县。
被告:深圳市探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水斗新围村后山工业区**402A。
法定代表人:钟伟周。
原告刘权行与被告深圳市探月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30××××.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
因原告、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8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权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权行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