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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付氏泉水柑种植有限公司与北京四季本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1民初9501号
案件名称湖北付氏泉水柑种植有限公司与北京四季本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付氏泉水柑种植有限公司;北京四季本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1民初9501号原告:湖北付氏泉水柑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张集镇张畈村****。

法定代表人:付保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钦勇,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霞,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四季本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北京市密云区东邵渠镇东邵渠村西。

法定代表人:蔡锡恺,总经理。

原告湖北付氏泉水柑种植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四季本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诉称,钟祥市扁寨果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将“泉水柑”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后该局向合作社发放了“泉水柑”商标注册证(第20849528号),注册日期为2018年4月21日,有效期至2028年4月20日。

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名称为“四间物语”的网上店铺销售的柑桔上使用合作社注册商标“泉水柑”的商标,公证处的公证员对上述销售行为进行了公证。

2019年2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合作社将第20849528号注册商标转让给原告,并向原告发放了《商标转让证明》,据此原告取得了“泉水柑”商标专用权。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所享有的第20849528号注册商标“泉水柑”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3、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交通费7000元;

4、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中,经本院调查,被告虽登记注册在密云区,但至少自2018年4月起就已在朝阳区望京SO**塔三311205号实际进行经营,其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公章、财务账册及全部工作人员均位于上述地址,故应认定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本案被告住所地不属于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院依职权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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