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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君昌、陈伟荣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411执1351号之一
案件名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君昌、陈伟荣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苏君昌;陈伟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411执13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中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广权,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君昌,男,汉族,1978年11月28日生,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

被执行人陈伟荣,男,汉族,1985年9月19日生,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

申请执行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君昌、陈伟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11民初6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生效文书:被执行人苏君昌、陈伟荣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80000元,并由两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3800元。

因被执行人未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 目 执行措施 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查明: 两被执行人只有少量的银行存款,本院扣划了苏君昌3726.14元并支付给了申请人,其余账户本院继续保持冻结状态。

证券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

车辆信息 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工商信息 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现场核查 经本院实地调查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

限制高消费情况 本院已限制两被执行人高消费。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苏0411民初6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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