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615号 原告:李兴法,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海滨,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奥辰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87EWM89,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深河村。
法定代表人:郑辉。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李兴法诉被告温州奥辰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李兴法向本院提出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1万元。
”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19年5月20日,原告李兴法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兴法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兴法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兴法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