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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1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易家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211民初4031号
案件名称4031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易家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易家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1民初4031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56号法定代表人:周洪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文雯,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易家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瑞景道**。

法定代表人:涂立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易家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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