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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谢尚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3135号之一
案件名称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谢尚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谢尚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3135号之一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尚挺,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尚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现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谢尚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贞审 判 员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车立文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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