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933号原告:北京科圣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孙荫模,总经理。
被告:北京易正达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院**楼**101内****div>法定代表人张元俊。
原告北京科圣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圣发公司)与被告北京易正达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正达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科圣发公司诉称,2016年,科圣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荫模将自己名下的“高位水箱游泳健身池”专利权转让给科圣发公司,并委托易正达公司代为办理专利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双方就此签订了《专利服务委托合同》。
现该转让手续已经完成。
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4月和10月均会向专利权人发送催缴专利年费的通知,该通知送达给了易正达公司,但易正达公司未将缴费通知转达给科圣发公司或孙荫模,导致涉案专利因未按期缴纳专利年费而被终止。
易正达公司未将缴费通知转达给科圣发公司或孙荫模的行为给科圣发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易正达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故科圣发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易正达公司赔偿科圣发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经查,被告易正达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院**楼**101内****。
审理中,经释明,科圣发公司坚持其在本案所主张的侵权法律关系。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北京市辖区范围内的专利民事一审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但根据原告科圣发公司的诉讼主张,本案并非侵害专利权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而系侵害财产权的普通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诉讼的管辖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