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927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佳汇源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菠萝斜新村****101。
经营者:叶乃轩。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佳汇源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