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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武松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11刑初694号
案件名称程武松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程武松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11刑初69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武松,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出生地河南省太康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住北京市大兴区。

因涉嫌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羁押,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仲喜,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二部刑诉〔201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武松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丽英、代理检察员孙子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武松及其辩护人郭仲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8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程武松伙同其儿子程林威(已判决)在北京市房山区一大院内,购买、储存大量印有“牛栏山”注册商标标识的白酒包装材料并对外销售。

民警在该大院内扣押印有“牛栏山”注册商标标识的白酒包装材料共计66282件,其中酒盒33360件、酒箱6770件、包装袋14200件、酒盖5976件、酒瓶5976件。

上述物品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均系未经该厂授权生产、销售的包装材料。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程武松被民警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武松及其辩护人郭仲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程武松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程林威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孔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扣押清单、包装物鉴定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报案记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武松伙同他人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武松犯有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程武松当庭认罪,且有犯罪未遂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

辩护人郭仲喜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武松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20年9月21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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