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482号原告:司徒尚炎,男,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北路二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592546XY。
法定代表人:谢香镇,职务不详。
原告司徒尚炎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徒尚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司徒尚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