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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河北博特鞋业有限公司、常熟市服装城郑德润鞋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81民初8913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河北博特鞋业有限公司、常熟市服装城郑德润鞋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河北博特鞋业有限公司;常熟市服装城郑德润鞋业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8913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博特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三台镇涞城村。

法定代表人:梁振江,总经理。

被告:常熟市服装城郑德润鞋业商行,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服装城鞋业中心鞋城片1053号店面。

负责人:郑德润,男,汉族,1968年10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系常熟市服装城郑德润鞋业商行工商登记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博特鞋业有限公司、常熟市服装城郑德润鞋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博特鞋业有限公司、常熟市服装城郑德润鞋业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博特鞋业有限公司、常熟市服装城郑德润鞋业商行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博特鞋业有限公司、常熟市服装城郑德润鞋业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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