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360号原告:鲁济兵,男,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瑞利,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邢台市腾拓机械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邢湾镇穆口村。
负责人:王腾飞,该机械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军,该机械厂法务。
原告鲁济兵与被告邢台市腾拓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鲁济兵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济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济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鲁济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