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终6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高陵区丽超眼镜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XX街。
经营者:邓超,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亚西光电仪器厂福利区XX号楼X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爱亦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玲玲,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西安市高陵区丽超眼镜行(以下简称丽超眼镜行)因与被上诉人厦门爱亦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亦光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丽超眼镜行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丽超眼镜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市高陵区丽超眼镜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上诉人西安市高陵区丽超眼镜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