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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陵区丽超眼镜行与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民终605号
案件名称西安市高陵区丽超眼镜行与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安市高陵区丽超眼镜行;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终6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高陵区丽超眼镜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XX街。

经营者:邓超,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亚西光电仪器厂福利区XX号楼X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爱亦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玲玲,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西安市高陵区丽超眼镜行(以下简称丽超眼镜行)因与被上诉人厦门爱亦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亦光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丽超眼镜行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丽超眼镜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市高陵区丽超眼镜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上诉人西安市高陵区丽超眼镜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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