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津01执630号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魏强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确认本院(2018)津01民初778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承担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本院(2018)津01民初778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