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203民初4148号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宁、李林泽,辽宁恒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井子区红旗街道思淼眼镜店,经营场所大连市甘井子区。
经营者钟正阳,男,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代理人胡君玉,辽宁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甘井子区红旗街道思淼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