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民初6976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阳、黄娟,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上集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
法定代表人:宋永富。
被告:杭州市粮油批发交易市场永旺调味品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杭州市粮油批发交易市场食品****)。
法定代表人:黄永。
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黑龙江省上集粮油有限公司、杭州市粮油批发交易市场永旺调味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就本案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