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粤01执4071号金民海、斗门区白藤明达建筑机械经营部、李安晃: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民海与被执行人斗门区白藤明达建筑机械经营部、李安晃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902号已发生法律效应,根据该裁决书,被执行人斗门区白藤明达建筑机械经营部、李安晃应向申请人金民海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00元及诉讼费等。
因被执行人斗门区白藤明达建筑机械经营部、李安晃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斗门区白藤明达建筑机械经营部、李安晃与申请执行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32685元(含执行费)缴至本院代管款账户,其中执行款项32300元已发还申请人金民海,执行费385元已上缴国库,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诉讼费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