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 赦 裁 定 书(2019)赣08刑更501号罪犯刘自平,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初中文化,住江西省吉安县,现由江西省吉安县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粤0306刑初4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自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八万元。
宣判后,刘自平及同案犯不服,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粤03刑终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8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广东省花都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19年2月1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1刑更241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刘自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
司法行政机关江西省吉安县司法局于2019年8月21日以(2019)赦字第4号报请特赦建议书,对罪犯刘自平特赦一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听取了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吉安县司法局提出,罪犯刘自平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第九条规定的“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情形,建议对罪犯刘自平予以特赦。
为此,江西省吉安县司法局提供了刘自平被判处刑罚的生效裁判文书、假释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以及刘自平户籍信息、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报请社区矫正对象特赦审核表、社区矫正人员分类季度考核鉴定表、江西省吉安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情况鉴定意见书》、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特赦检察意见书》以及江西省吉安县司法局出具的《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刘自平公示无异议说明》等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为,江西省吉安县司法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罪犯刘自平符合特赦条件。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自平予以特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