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民初294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城县罗坊刘清群食杂店,经营场所福建省连城县罗坊乡上罗村青岩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5MA30MX6N98。
经营者:刘清群,女,汉族,1964年9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运(刘清群之兄),住福建省连城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连城县罗坊刘清群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廖松福 审判员 严建锋 审判员 陈 芝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刘瑞春 书记员钟丽平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