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107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
法定代表人:史浩刚,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朱爱华,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邳州市苏果明珠店,住,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运河街道天津路庄场居委会对面/div>经营者:袁欣。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邳州市苏果明珠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后收取3650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