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曾绍文与姜启明、姜怡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知民初120号
案件名称曾绍文与姜启明、姜怡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曾绍文;姜启明;姜怡明;刘承松;丁志刚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120号原告:曾绍文,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曌,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启明,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

被告:姜怡明,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刘承松,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丁志刚,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曾绍文诉被告丁志刚、刘承松、姜启明、姜怡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曾绍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专利申请号为2017xx0.9号发明专利申请中的《专利权转让协议》及《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中的专利权人、发明人变更无效;

2.请求依法确认曾绍文为专利申请号20xx970.9的发明专利发明人;

3.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曾绍文为专利申请号201710xxx0.9的发明专利发明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该项诉讼请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曽绍文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曾绍文为专利申请号20xxx70.9的发明专利发明人”。

审 判 长  周平平审 判 员  潘 威审 判 员  袁 胜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闫江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