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民终25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武中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溪南路富屯小区****。
法定代表人:杨增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斌,福建匠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佐格诺拉克市彪马街1号PUMAWay1,91074,Herzogenaurach,Germany)。
代表人:JochenLederhilger,该公司全球法律总顾问;
NeilNarriman,该公司全球知识产权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庆亮,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邵武中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彪马欧洲公司(PUMASE)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5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审理中出现新的证据,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是否邵武中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申报出口需进一步核实,为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55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邵武中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谢爱芳) 审 判 员 (王铁玲) 审 判 员 (陈璐璐)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朱梅君) 书记员( 陈 鹏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