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525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翔安区朝滨日用品店,经营地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马巷城旧内围9号。
经营者:曹小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平燕,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翔安区朝滨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铁玲) 审 判 员 (陈璐璐)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朱梅君) 书记员( 陈 鹏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