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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沈阳市皇姑区白记昆明老房子餐厅、沈阳市和平区白记滇味老房子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192民初282号
案件名称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沈阳市皇姑区白记昆明老房子餐厅、沈阳市和平区白记滇味老房子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区白记昆明老房子餐厅;沈阳市和平区白记滇味老房子餐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辽0192民初282号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羊西线蜀汉路289号锦城苑A栋四楼。

法定代表人:杨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系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茗然,系辽宁奥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白记昆明老房子餐厅,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东陵街10号。

经营者:白惠,女,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新,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与白惠系夫妻关系。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白记滇味老房子餐厅,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广州街81号。

经营者:戈新,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白记昆明老房子餐厅、沈阳市和平区白记滇味老房子餐厅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白记昆明老房子餐厅、沈阳市和平区白记滇味老房子餐厅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戈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149728号“老房子”、第6971496“老房子、OLDHOUSE及图”注册商标的行为;

2.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老房子”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换企业名称;

3.判令二被告在沈阳日报、辽宁日报等辽宁省内有影响力的报刊上发布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4.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含合理开支及其他损失);

5.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原告是第1149728号“老房子”、第6971496号“老房子、OLDHOUSE及图”商标专用权人,老房子集团创始于1997年1月23日,创始人为杨樵、王眉潮,创始之初就以“老房子”为店招成立老房子螃蟹酒家开门营业。

1998年4月21日,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登记成立,主营餐饮、食品生产的策划、管理,人员、技术培训等,并以“老房子”为核心打造自己的商标体系,依法注册了第1149728号“老房子”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餐馆、备办宴席”,有效期自1998年2月7日起,现已续展至2028年2月6日;

第6971496号“老房子、OLDHOUSE及图”商标核定为43类,包括备办宴席、餐馆、茶馆、饭店等,有效期自2010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

二、老房子商标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业内享有盛名。

“老房子”餐饮公司直接管理和参与管理的餐厅分布在在成都、深圳、昆明、武汉、上海、南京等区域,获得荣誉数百项,2015年6月,“老房子”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三、被告未经许可在相同服务领域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餐饮店店招、餐具等使用了与原告“老房子”相同、近视的字样和标识,上述行为构成侵权。

因原告在餐饮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擅自使用“老房子”等相关标识,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侵犯了原告的权利,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共同答辩称,沈阳市和平区白记滇味老房子餐厅已经于三年前就停止营业了,不存在侵权行为。

沈阳市皇姑区白记昆明老房子餐厅的经营地点与原告的经营地点没有重合之处。

二被告使用的是“白记”字号,“老房子”并没有突出使用,所以二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原告也没有通知二被告对企业名称进行变更,基于上述理由,二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的请求,不同意赔偿。

原、被告围绕本案争议焦点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质证。

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第1149728号“老房子”商标注册证、第6971496号“老房子及OLDHOUSE及图”商标注册证,续展注册证明,以上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拥有“老房子”系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本院予以采信;

2.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老房子”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可以证明老房子商标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采信;

3.老房子所获的各项荣誉证明,可以证明原告老房子品牌具有极高是名都和美誉度,本院予以采信;

4.原告与成都美食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四川华西都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美团网等公司签订的宣传服务协议,可以证明原告为推广品牌投入资金进行宣传推广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5.2018辽诚证民字1800号公证书,可以证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白记昆明老房子餐厅的侵权行为,本院对这部分事实予以采信;

6.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光盘,此项证据仅能够证明在网络平台上搜索到的二被告的信息,且由第6971496号商标图样,但不能证明是二被告进行的网络推广,也不能证明是二被告上传的图片,故对于此项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7.公证费发票、消费发票,证明原告的合理费用为公证费3000元、消费196元;

8.原告连锁店的名单,证明原告具有较大的品牌影响力,本院予以采信。

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1.2016辽01民终字13292号民事判决书,可以证明沈阳市和平区白记滇味老房子餐厅在2016年被占用,2017年经沈阳市中院调解予以赔偿,被告沈阳市和平区白记滇味老房子餐厅已于2017年停止经营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2.房屋租赁协议,可以证明沈阳市皇姑区白记昆明老房子餐厅用于经营的场所的租赁费用,本院予以采信;

3.照片,可以证明原告在店面标识上使用了“白记”文字的变造图样,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被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案外人成都华西经济技术文化研究院服装服饰研究所老房子螃蟹酒家于1998年2月7日注册第1149728号“老房子”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餐馆、备办宴席”,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1999年7月28日经受让取得上述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有效期续展至2028年2月6日。

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注册第6971496号“老房子及OLDHOUSE及图”的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包括饭店、餐馆、茶馆、酒吧等项目,商标有效期至2020年10月20日。

2015年6月5日原告的第1149728号“老房子”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在经营过程中,通过直接经营或参与经营饭店、网络推广、举办活动等方式,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取得了“四川餐饮名店”、“四川服务名牌”等荣誉。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白记滇味老房子餐厅于2014年注册成立,经营者戈新,经营地址为沈阳市和平区广州街81号,经营范围为主食、热菜,含凉菜、面食,不含自制饮品、生食海产品、裱花蛋糕。

该店已于2017年停止营业,但并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白记昆明老房子餐厅注册成立于2012年9月5日,经营者白惠,经营地址为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10号,经营范围包括主食、热菜,不含冷菜、自制饮品、生食海鲜、裱花蛋糕。

原告的委托人于2018年8月22日向辽宁诚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对其到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白记昆明老房子餐厅进行消费的过程及店面装潢等情况进行拍照留存证据。

2018年8月23日辽宁诚信公证处作出(2018)辽诚证民字第1800号《公证书》,通过所附照片显示: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白记昆明老房子餐厅在店招、订餐卡上使用了红底白字的“白记”字体变造的图样,在该图样后为“昆明老房子”文字。

在菜牌上印有“昆明老房子kunmingoldhouse”文字。

原告的为保全证据支出餐费196元,公证费3000元。

原告认为二被告使用“老房子”文字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且二被告的企业名称中含有“老房子”文字,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起诉来院。

另查明,沈阳市和平区白记滇味老房子餐厅的经营者戈新与沈阳市皇姑区白记昆明老房子餐厅的经营者白惠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第1149728号“老房子”商标、第6971496号“老房子、OLDHOUSE及图”商标的权利人,且上述商标在有效期内,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白记昆明老房子餐厅是否侵犯原告商标权及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第1149728号“老房子”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括“餐馆”,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白记昆明老房子餐厅的经营范围亦属于饭店类餐饮服务行业,双方提供的服务属于相同服务。

原告的第1149728号商标为“老房子”三个汉字,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白记昆明老房子餐厅在店招和订餐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白记”文字的变造图样以及“昆明”与“老房子”汉字组合使用,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白记昆明老房子餐厅的这一使用方式属于将“白记昆明老房子”这一组合作为商标使用。

而上述这一组合的识别功能和呼叫功能主要体现在“老房子”一词上,显著性也以“老房子”三个汉字为主,因此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白记昆明老房子餐厅对“老房子”文字的使用方式属于与原告的商标构成近似。

对于沈阳市皇姑区白记昆明老房子餐厅抗辩称其与原告经营地点不同的的抗辩理由,虽然原告所经营或参与经营的饭店主要分布在我国南方地区,但我国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涉及全国,并且原告的第1149728号“老房子”商标系驰名商标,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白记昆明老房子餐厅使用“老房子”文字的行为,会导致原告商标的识别功能和显著性淡化,即使双方的经营地点不同,仍然属于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故其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白记昆明老房子餐厅对“老房子”文字的使用的属于在相同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本案中,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白记昆明老房子餐厅的企业名称中含有“老房子”文字,与被告的“老房子”商标相同。

是否属于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该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白记昆明老房子餐厅的企业名称和店面招牌上使用“老房子”文字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使相关公众以为两者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原告提出的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白记昆明老房子餐厅侵犯了其第6971496号“老房子及OLDHOUSE及图”的商标专用权的主张,此商标是由中文、英文及图形组成,且文字经过了图形化的处理,该商标的识别功能主要体现在整体图形上,与“老房子”三个汉字的区别较大,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白记昆明老房子餐厅使用的“老房子”文字与原告的第6971496号商标不属于相同或近似,故对于原告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白记滇味老房子餐厅是否侵犯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告应当就被告沈阳市和平区白记滇味老房子餐厅的侵权事实举证予以证明,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白记滇味老房子餐厅的侵犯其商标权和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起诉被告沈阳市和平区白记滇味老房子餐厅的各项主张均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白记昆明老房子餐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白记昆明老房子餐厅侵犯了原告的第1149728号“老房子”商标商标权,且其在企业名称和店面招牌上使用“老房子”文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白记昆明老房子餐厅应当立即停止在店面招牌、订餐卡、菜牌等店铺装潢和用品上使用“老房子”文字的行为,并应当变更企业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老房子”文字。

关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以权利人遭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

仍然难以确定的,对商标权可以参照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按照情节确定。

以上条件均不符合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酌定。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以及原告提供的关于其合理开支的证据,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性、侵权范围、侵权时间,损害程度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发生的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5,000元,对于原告诉请中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提出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赔礼道歉是责任人向权利人承认其行为构成侵权并表示歉意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一方面,赔礼道歉旨在对被侵权人的精神伤害予以抚慰,通常适用于故意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的侵权行为;

另一方面,只有自然人才有可能受到“心理创伤”,需要精神抚慰,因此赔礼道歉的对象应是自然人。

本案原告是法人而非自然人,其受到的侵害的是财产性权益,而不是人身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二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何种不良影响,故被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白记昆明老房子餐厅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1149728号“老房子”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白记昆明老房子餐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5,000元;

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白记昆明老房子餐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老房子”文字;

四、驳回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白记昆明老房子餐厅负担4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淑红审 判 员  孙 明人民陪审员  李纪刚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王东阳书记员周璐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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