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906号 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北门工业干道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童,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芳,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祥伍,男,汉族,1953年6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思扬,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丽 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张简(代)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