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3民初6482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林、符静,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富娇休闲会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488号广州海河国际水产品交易市场B区B3栋四、五楼南面楼层B3-401、B3-501。
法定代表人:伍钟。
被告:伍习俊,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富娇休闲会所有限公司、伍习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也没有提交材料说明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受理费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