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4民初18257-1号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立新路2号天佑创客产业园F2栋5楼。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拜成,广东颖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平信百货经营部(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水均岗大街49-51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玉明。
被告:陈华苗,男,汉族,1985年7月14日出生,住湛江市市辖区。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烨涛,广东敬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平信百货经营部、陈华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