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知民初25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城县新如家宾馆,住所地河北省临城县岐山湖大道328号。
法定代表人:冯建英,该宾馆经理。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临城县新如家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由10万元变更为1万元,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