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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潮南区胪岗元春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5民初232号
案件名称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潮南区胪岗元春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区胪岗元春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民初232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玉婷,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潮南区胪岗元春药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经营者张上进,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潮南区胪岗元春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于7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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