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5刑初85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钦祥,男,1997年10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捕前经营联新全球购专营店,住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船塘镇XXXXXX。
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付超恒,广东阳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9)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钦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靖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钦祥及其辩护人付超恒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份起,被告人朱钦祥在京东全球购平台开通“联新全球购专营店”经营假冒“BIODERMA”(贝德玛,商标注册证第G678846号,授权代理人上海贝德玛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卸妆水等商品。
至2018年11月12日,实际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682524.13元。
2018年11月19日,被害人郑某在“联新全球购专营店”购买贝德玛品牌卸妆水3瓶,发现系假货报警。
经权利人上海贝德玛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同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朱钦祥抓获归案。
从其经营的“联新全球购专营店”实际办公场地深圳市福田区商务中心大厦4A41房依法搜查,现场查获446瓶疑似假冒贝德玛商标的卸妆水。
经权利人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35234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以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钦祥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建议,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建议对被告人朱钦祥判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朱钦祥当庭认罪,但辩称起诉书指控的金额中包括正品、刷单的金额,实际销售金额没有那么多,但无法提供刷单人的联系方式和聊天记录。
被告人朱钦祥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对指控的销售金额有异议,应当以被告人所供述的“实际销售假冒贝德玛商品不到三千瓶”的说法,即按实际销售价格每瓶79元计算,来认定销售金额3000×79=23.7万元;
二、被告人朱钦祥具有以下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朱钦祥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2、被告人朱钦祥系初犯、偶犯;
3、被告人朱钦祥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4、被告人朱钦祥愿意主动缴纳罚金;
三、关于量刑方面,鉴于被告人自始至终坚持认罪认罚,良好的认罪态度、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不会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恳请法庭对本案事实给予充分考虑,本着教育为主、宽严相济的刑法原则,对被告人朱钦祥处以三年以下刑罚并予以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注册商标“BIODERMA”(注册商标号:第G678846号),商标权人为NAOS,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包括肥皂;
香精油;
所有化妆制品,有效期限自2017年8月13日至2027年8月13日。
上海贝德玛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经商标权人NAOS授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权就侵犯NAOS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相关的维权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鉴定假冒产品和出具鉴定证明等,授权期间自2016年6月3日起至委托人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终止时终止。
被告人朱钦祥自2018年4月份起,在京东全球购平台开通“联新全球购专营店”经营假冒“BIODERMA”注册商标的卸妆水等商品。
2018年11月19日,被害人郑某在“联新全球购专营店”购买贝德玛品牌卸妆水3瓶,发现系假货报警。
经权利人上海贝德玛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同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朱钦祥抓获归案。
从其经营的“联新全球购专营店”实际办公场地深圳市福田区商务中心大厦4A41房依法搜查,现场查获446瓶疑似假冒贝德玛商标的卸妆水。
经权利人上海贝德玛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查,至2018年11月12日,朱钦祥销售假冒“BIODERMA”注册商标的卸妆水等商品共计人民币682524.13元。
在深圳市福田区商务中心大厦4A41房缴获的假冒“BIODERMA”注册商标的卸妆水,根据实际销售价格核算价值为人民币35234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1.物证: 假冒的贝德玛卸妆液、打印机、电脑主机、快递单430张(实物照片、商标照片,商标“BIODERMA”),朱钦祥指认是其销售的假冒的贝德玛卸妆液。
2.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郑某于2018年11月19日至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报案后案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侦查。
(2)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及人员指纹卡。
(3)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11月19日在深圳市福田区商务中心大厦4A41房抓获嫌疑人朱钦祥,现场查获446瓶疑似假冒贝德玛商标卸妆水。
(4)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扣押朱钦祥物流单430张、物流单打印机一台、电脑主机一台、贝德玛卸妆水446瓶。
(5)提取笔录:证实在“联新全球购专营店”经营场地深圳市福田区商务中心大厦4A41房内提取到“联新全球购专营店”注册企业“HKXIANGHAOTRADINGCO.,LIMITED公司”的企业注册办事处地址更改通知书等。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香港祥豪贸易有限公司周年申报表、更改公司秘书及董事通知书、注册办事处地址更改通知书、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京东商城第三方店铺“联新全球购专营店”的情况说明》:证实“联新全球购专营店”公司主体为HKXIANGHAOTRADINGCO.,LIMITED,法人朱某,2018年4月19日该公司在京东开设第三方店铺,即联新全球购专营店,登记店铺负责人朱钦祥,(估算)自开店以来,销售总金额72余万元,其中贝德玛销售额为46.5万元。
(6)商标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书等: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注册商标“BIODERMA”,注册人:NAOS,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肥皂;
香精油;
所有化妆制品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7年8月13日至2027年8月13日,注册号G678846;
授权代理人上海贝德玛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
接受证据清单、鉴定证明等:证实经上海贝德玛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鉴定,郑某购买的3瓶贝德玛深层舒妍卸妆水500ML、深圳市福田区商务中心大厦4A41查扣的446瓶贝德玛洁肤液(贝德玛净妍控油洁肤液500ml数量12瓶、贝德玛舒妍多效洁肤液500ml数量178瓶、贝德玛净妍控油洁肤液500ml数量89瓶(泵头款)、贝德玛舒妍多效洁肤液500ml数量167瓶(泵头款))均属假冒注册商标“BIODERMA”的商品。
按照其供述的销售平均价格79元计算,从其处缴获的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9×446=35234元。
(7)深圳市公安局桃源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单位正进一步追查本案生产、销售假冒贝德玛注册商标商品的上家。
(8)联新全球购专营店贝德玛销售记录:证实联新全球购专营店销售贝德玛商品(包括正品)和化妆棉赠品共计7441件,其中包括假冒贝德玛商品4253件(嫌疑人朱钦祥辩称包括刷单和恶意下单,实际销售假冒贝德玛商品不到三千件)、化妆棉赠品3188件,以上均经嫌疑人朱钦祥指认。
联新海外专营店贝德玛产品退货明细,由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数据打印:证实退货金额2795.8元。
3.证人证言: 郑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11月8日,其在京东商城的“联新全球购专营店”买了3瓶贝德玛卸妆水(贝德玛深层舒妍卸妆水,500ML,产地法国,塑料瓶装,液体),三瓶共计267元,其验收后发现商品没有外包装,液体明显浑浊感,其怀疑商家卖的是假货就报案了。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朱钦祥的供述和辩解:2018年4月,其在京东里的“京东全球购”里注册了“联新全球购专营店”,商家ID是786009,店铺ID是781849,其是唯一的经营者,范围是护肤品,其的全球购商铺里有约800样商品,但是销售的只有约15样商品,其中就包括了贝德玛洁肤液,除了贝德玛洁肤液是假的,其他都是真的。
为了按照京东平台的要求,其让其叔叔朱某用他现有的模具公司(广州精艺磨具有限公司),去香港注册了一个香港贸易公司(香港祥豪贸易有限公司),这样子其能在京东全球购平台注册商铺经营了。
办公室在福田区商务中心大厦4楼4A41,其在这里收货、发货和用电脑在京东平台上跟客户沟通等。
其销售的贝德玛是从互联网的阿里巴巴找到的货源,对方的店铺名称是深圳市宝安区美莱惠化妆品商行。
发货地址是广州市白云区一个公园,对方联系其的是微信号叫林XX的男子,微信号XXX,微信名“美莱惠化妆品”,联系电话135XXX。
其大约是8月在阿里巴巴上找到卖这个假的贝德玛洁肤液的,第一次就是在阿里巴巴平台交易的,拿货200瓶,每瓶8元,其中贝德玛舒妍多效洁肤液和贝德玛净妍控油洁肤液各100瓶,在京东平台都以89元销售出去了,搞低价销售活动时79元,销售总额40多万元。
对方就是用微信号XXX收钱,有时候会发支付宝收款二维码给其。
其的微信账户XXX,支付宝账号XXX。
其销售了6000多瓶假冒的贝德玛洁肤液,拿了15次以上的货。
对方销售的有8元一瓶的,也有18元的,还有35元的。
一开始经营的时候其是在华强北明通化妆市场进的货,对方称是正规拿货的,进货价格68元至70元,销售价格是128元,从明通化妆市场进货后销售了500瓶。
其叔叔朱某不知道其销售的是假冒商品。
其销售的假冒贝德玛洁肤液跟真的包装很像,包括英文标签等外貌,但是没有中文(标签贴纸),真的还有二维码认证,其销售的没有。
进货后(假冒贝德玛洁肤液),根据京东全球购平台的要求,其伪造了贝德玛公司的印章并假冒了授权资料,还有早期其在明通化妆市场买的德玛洁肤液,对方有提供进货渠道凭证(发货单)。
其进货的假冒贝德玛洁肤液对方的支付宝账号是LENOVO3***93,对方名称显示LEXXX(马XX)。
其看了后台数据,其在京东平台的“联新全球购专营店”销售的贝德玛产品有7441瓶,其中有3188件是赠品(化妆棉等),所以销售贝德玛商品有4253瓶。
这4253瓶贝德玛商品有500多瓶是正规渠道进货的正品真货,还有自己花钱请人刷单300多瓶,还有双十一期间在正规渠道进货300多瓶,所以真正销售贝德玛不到三千瓶。
店铺销售的其他产品都是正规渠道进货的正品,都是有相关手续正规授权的,这些产品销售额可能只有6、7万元。
“联新全球购专营店”在中国没有登记工商信息,没有营业执照,香港祥豪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也没有登记工商信息。
在办公室缴获的446瓶假冒贝德玛洁肤液销售价格是89元,共39694元。
其从网上的阿里巴巴上找到的货源,对方店铺的名称叫深圳市宝安区美莱惠化妆品商行,他的发货地址是广州市白云区,对方联系其的人是一个微信号叫林XX的男子。
第一次进货是从阿里巴巴平台交易的,也就是支付宝支付的,后来对方叫其加他微信,用微信也支付过货款,进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数量就是交易金额除以18元,但具体数量其不确定,其找这个货源进货数量不到三千瓶,具体的联系聊天记录不记得了。
其QQ有刷单群,具体情况其不知道,里面有黄XX,她很多粉丝帮其刷单,具体谁刷的其不知道,她的QQ号其也不记得了,其他联系方式其也没有,刷单公司叫“广西*惠”,在广西的一家公司,具体其不记得了。
退货就是恶意下单的人,具体退货的情况其不确定,以京东后台数据为准,有的退货京东没有帮其过滤,就是全部订单加起来了,有些退货退款的没有帮其过滤,其他其不知道。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证实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依法对深圳市福田区商务中心大厦4A41房进行搜查,查获台式电脑主机一台、物流打印机一台、物流单430张、贝德玛卸妆水446瓶。
(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警大队四中队于2018年11月19日16时00分至16时30分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工发路上步工业区8栋商务中心大厦4A41室进行现场勘验。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调取证据通知书两份、光盘两张(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调取的销售数据、产品退款明细)等:证实商家ID786009(联新海外专营店)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11月12日的贝德玛卸妆液销售金额(消费者实际付款金额)为685319.93元,退款金额(2018年6月16日至2018年11月11日)为2795.8元,实际销售金额合计682524.13元。
(2)京东商城的“联新全球购专营店”店铺信息、销售贝德玛洁肤液网页信息(商标“BIODERMA”)。
(3)调取证据通知书、光盘二张(调取支付宝账户15919979452在阿里巴巴平台采购贝德玛商标系列商品的交易数据及交易方商户的注册资料等证据),证实账户名称彭军才,除此之外无其他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钦祥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本案的销售金额,有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提取的商家ID786009(联新海外专营店)销售贝德玛产品的销售数据、退货明细、以及被告人朱钦祥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其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85319.93元,扣减掉已证实的退货金额人民币2795.8元,实际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682524.13元。
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销售金额异议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被告人朱钦祥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金额为人民币682524.13元,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5234元。
被告人朱钦祥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钦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9日起执行至2021年11月18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崔婷婷 审 判 员 卓春宇 人民陪审员 夏华强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詹 红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