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民初222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玉婷,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潮阳区和平广世堂药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经营者马学武,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潮阳区和平广世堂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于7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