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79号之一原告:邝协平,男,汉族,1964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巷12号。
委托代理人:张曼,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亨达利钟表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214号、216号、218号、220号(部分:自编220号地下二层B256)。
负责人:周丽媚。
被告:精工表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1601-1603室。
法定代表人:吉村等(YOSHIMURAHITOSHI),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涛、张雨,均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邝协平诉被告汕头市亨达利钟表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精工表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6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协平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邝协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