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9)苏8601执7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龙远波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
执行依据: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胩8月1日追加云龙远波食品超市经营者王学华为被执行人,于2019年8月2日从被执行人王学华账户中扣划执行款23000元。
将21502元发给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并收取执行费223元。
余款1275元返还给被执行人王学华。
现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