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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刚、张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9刑初23号
案件名称陈刚、张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刚;张娅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9刑初23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刚,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人陈刚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目前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娅,女,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人张娅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5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刚、张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9年5月14日以盐检诉刑诉〔2019〕1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刚、张娅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6年7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陈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向被告人张娅销售假冒“中华”、“南京”等注册商标的香烟,被告人张娅明知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香烟仍加价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01644元。

2018年10月8日,盐城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张娅代被告人陈刚接收的快递中查获假“中华”、“南京”、“白沙”等香烟31条,非法经营额合计人民币3960元,后张娅被盐城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带回调查。

经鉴定,所查获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

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陈刚主动至盐城市烟草专卖局接受调查。

被告人陈刚、张娅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刚、张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刚犯罪后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囯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刚、张娅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供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囯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张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陈刚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情况下,向被告人张娅销售假冒“中华”、“南京”等注册商标的香烟,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01644元。

被告人张娅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情况下,明知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香烟仍加价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01644元。

2018年10月8日,盐城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张娅代被告人陈刚接收的快递中查获假“中华”、“南京”、“白沙”等香烟31条,非法经营额合计人民币3960元,后张娅被盐城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带回调查。

经鉴定,所查获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

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陈刚主动至盐城市烟草专卖局接受调查。

被告人张娅退出非法所得1万元。

被告人陈刚、张娅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 (1)证实被告人主体身份的书证 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出具的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刚、张娅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证实案发情况的书证 ①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盐城市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发现,经初查后移送至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

②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人员出具的案件来源及发破案经过,证实2018年10月8日,盐城市烟草专卖局根据举报有人通过韵达快递邮寄香烟到盐城市潘黄街道腾飞新城小区,后盐城市烟草专卖局将该快递取件人张娅抓获,现场查获中华、南京等香烟31条,后盐城市烟草专卖局将张娅带回调查。

经查张娅的香烟均是从陈刚处购买,后陈刚主动到烟草专卖局接受调查。

经调查,陈刚通过微信从微信昵称“啊土豆”、“刘海”、“未央”、“大大熊接单号”以及“不做了”进购假冒中华等品牌香烟回来后再加价卖给张娅,张娅再次加价后在微信销售。

2018年10月9日盐城市烟草专卖局将该案移交盐都区公安局,盐都区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被告人陈刚、张娅于2018年I0月9日被盐都区公安局抓获归案。

(3)证实张娅向陈刚购买假冒注册商标香烟转账情况的书证 ①侦查人员统计经陈刚签字确认的2018年张娅利用支付宝向陈刚转账记录,合计20300元;

②侦查人员统计经陈刚签字确认的张娅利用微信向陈刚转账记录,合计39548元;

③侦查人员统计经陈刚签字确认的张娅利用微信向陈刚转账记录,合计59586元;

④张娅签字确认的利用支付宝向陈刚转账记录,合计20300元;

⑤张娅签字确认的张娅利用微信向陈刚转账记录,合计59586元;

⑥张娅签字确认的张娅利用微信向陈刚转账记录,合计人民币39548元;

⑦张娅在其微信名为“最美的传奇”朋友圈发的香烟的视频和图片截图。

(4)证实张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香烟,下家转账情况的书证 ①田某转账给张娅购买香烟交易情况汇总(支付宝转账记录6次合计6390元,微信交易记录8次合计3310元,合计9700元)以及转账截图;

②左应标转账给张娅购买香烟交易情况汇总(微信转账给张娅21次合计10610元)以及转账截图;

③胡某转账给张娅购买香烟交易情况汇总(支付宝2018年8月11日转账4300元,微信转账给张娅13次合计6700元,合计11000元)以及转账截图;

④申某转账给张娅购买香烟交易情况汇总(支付宝转账给张娅2次合计5760元,微信转账给张娅8次合计12050元,合计17810元)以及转账截图;

⑤李某转账给张娅购买香烟交易情况汇总(微信转账给张娅7次合计7870元)以及转账截图。

上述书证均经被告人张娅签字确认。

(5)证实行政部门查处情况的书证 ①盐城市烟草专卖局移交的行政卷宗:案件举报受理登记表、询问笔录、转账交易记录汇总表(陈刚向上家、以及销售给张娅的)、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检查笔录、快递单号信息表、被扣香烟照片、手机转账截图;

②盐城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检查笔录,2018年10月8日11时10分至2018年10月8日11时40分,在相关人员见证下,稽查人员对盐城市盐都区腾飞路腾飞新城小区门口张娅快递件进行检查,当场查获23条软中华、2条硬中华、2条南京(九五)、4条白沙(硬细支和天下)。

(6)证实案发后张娅退赃情况的书证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据,证实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张娅依法退出非法所得1万元。

(7)证实案涉注册商标香烟市场价格的书证 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卷烟价格证明,证实中华(硬)市场指导零售价450元/条,中华(软)市场指导零售价700元/条,南京(九五)市场指导零售价1000元/条,白沙(硬细支和天下)市场指导零售价1000元/条。

(8)证实陈刚前科查证情况及上家身份情况的书证 ①盐都区公安局侦查人员出具的《关于陈刚上线侦查情况说明》,证实陈刚交代其销售的假冒中华等品牌香烟通过微信上上家购买,经到腾讯公司调取微信昵称“啊土豆”、“刘海”、“未央”、“大大熊接单号”,微信号“hanxiaolong2965”身份信息,均无法确认真实身份。

②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治安大队侦查人员出具的《关于被告人陈刚前科情况说明》,证实经在警务大平台查询未发现被告人陈刚有前科情况,未调取到行政处罚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 (1)证人申某的证言(向张娅购买假烟的) 证实:其通过微信在张娅处以微信转账方式购买过8次香烟,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购买过2次香烟,金额合计17810元,张娅向其宣称所售假烟是亲戚在广州免税店买的,价格比较便宜。

(2)证人田某的证言(向张娅购买假香烟的) 主要证实和张娅是初中同学,张娅在朋友圈卖香烟,自己做生意用到香烟,先后在张娅处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方式买过6次香烟,品种有硬中华、软中华、冬虫夏草,金额计9700元,张娅告诉其香烟不是正规烟草公司生产的事实。

(3)证人胡某的证言(向张娅购买假香烟的) 主要证实微信上认识一个名称叫“最美的传奇”的女的,在微信朋友圈卖香烟,自称香烟是香港免税区的,有时说小厂包装生产的,后通过微信以及支付宝转账买过14次香烟,烟品种有软中华、雨花石、硬中华等,一共转账11000元。

以转账记录为准。

软中华质量不行,退过七条,退了2000元。

(4)证人李某的证言(向张娅购买假香烟的) 主要证实开饭店正常需要香烟,在微信里认识个叫“最美的传奇”的女的,在微信里卖香烟,品种有软中华、硬中华、苏烟、黄金叶、熊猫等。

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购买过7次香烟,大多买的中华香烟,金额合计7870元,张娅告诉他香烟质量不丑,烟丝都是正宗的,只不过是小烟厂包装生产的事实。

(5)证人左应标的证言(向张娅购买假香烟的) 证实在微信认识“最美传奇”的女的,聊天时得知她卖香烟,硬中华250元一条,大苏烟280元一条,软中华280元一条,说是原厂烟丝,都是免税的,所以价格便宜。

一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购买过万把块钱的香烟。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陈刚的供述和辩解 证实被告人陈刚在侦查阶段一共作了4次供述,均如实供述了从网上购买假冒中华、南京等品牌(主要是中华,苏烟、金兰花、冬虫夏草、细南京条把条)香烟,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卖给张娅的犯罪事实。

陈刚是从2016年7月份左右开始在网上进假香烟卖的,当时是有个微信昵称叫“啊土豆”人加他好友说是卖香烟的,他后来就用微信昵称“刚子”、微信号是×××和“啊土豆”聊天的,“啊土豆”告诉他是卖香烟的,当时怕这个人是骗子,从“啊土豆”那就是每次买两、三条回来。

都是买的中华香烟,有硬的有软的,当时记得是120元左右一条买过来的,是通过微信付款给他,然后“啊土豆”通过快递邮寄给他,一开始买回来的香烟都是自己抽的,后来买两三次后,他专门又注册了微信号×××,昵称叫“AAA半城烟沙宇轩”。

他就开始在微信朋友圈发广告卖香烟,主要就是卖中华香烟,有人要其他牌子的香烟也会卖,一开始都是从“啊土豆”那进香烟回来卖,每次把要的品种和数量通过微信告诉“啊土豆”,然后通过微信转账,“啊土豆”通过快递把香烟寄给他。

从2016年7月到2017年年底就是从“啊土豆”那进假香烟的。

之后因为“啊土豆”的香烟价格高,他又加了微信昵称“刘海”,微信号是“xl133××××3227”的;

微信昵称“未央”,微信号是“dahui520”的;

还有微信昵称“大大熊接单号”,微信号“hanxiaolong2965”等3个人的微信,进假香烟,三个人主要进的是还是硬中华和软中华,也有其他品牌的香烟,和他们有微信转账的,也有支付宝转账的,他们通过物流发货。

具体购买数量记不清了,烟草局的人的和他谈话的时候有个微信向他们转账的记录表,那个表上的转账记录就是他向他们购买假香烟,转账给他们的记录。

微信转账给“未央”90次,一共转给“未央”67619元;

微信昵称“刘海”转了7次,一共转8626元钱;

微信昵称“大大熊”转了11次,一共转7114元钱;

微信昵称“不做了”转了36次,一共转18780元钱;

微信昵称“啊土豆”转了22次,一共转26830元钱,合计进了128969元,我转给他们的这些钱都是我进的假香烟的钱。

我一共进了12万多元的假香烟,平均下来一条进价是150元左右,算下来进了800多条的香烟,卖给张娅一条加40元,卖给其他人一条加50、60元,算下来赚了3万多元。

张娅是2016年通过微信附近人加好友认识的。

从2016年7月,张娅开始卖假香烟。

张娅主要从他这里买过硬中华和软中华,还有南京九五之尊大龙、硬大苏烟、阿里山、金兰花、冬虫夏草、细南京小龙、细和天下等。

张娅需要哪些香烟,就告诉他,家里有香烟就直接给她送过去,家里没有香烟就从网上找人买了寄给他,有时候会让上家直接寄给张娅收货,张娅把烟卖了后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给他。

张娅从2016年7月至今一共在这里购买过多少假香烟进行销售,具体数量记不清了。

在烟草局那边通过张娅的微信和支付宝给他转账的记录上有详细的交易情况,这个交易记录就是张娅在他这进假香烟转账的钱,一共是108324元。

(2)被告人张娅的供述和辩解 证实被告人张娅在侦查阶段一共作了6次供述,均如实供述了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从陈刚处购买假冒“中华”等品牌的香烟并销售给他人的犯罪事实。

她和陈刚是2016年认识的,当时她在网上做金融理财业务,后来陈刚说他现在卖香烟呢,让她在微信朋友圈发发广告卖香烟,不需要投钱。

有人买,直接找陈刚拿香烟。

她问陈刚是什么香烟,陈刚告诉她,他卖的香烟是原厂烟丝,但都是小厂加工的,香烟的防伪码都能扫出来,像硬中华市场上卖400多一条,他那边进价只有200元一条,让她卖的时候一条加个二、三十元就可以。

当时反正没有事情,就同意陈刚在微信朋友圈发广告卖香烟了,她用自己的微信号为×××,微信名为“最美的传奇”的微信,在微信朋友圈里面发布相关香烟的图片和视频。

会在微信里面跟这些顾客宣传,卖的这个香烟是原厂烟丝,质量比较好,价格便宜。

后来有好多人找她买这个香烟,她通过微信信息统计好各人要的香烟,然后跟陈刚要香烟,陈刚把香烟送过来后,她会按照客户要求,送货上门或者顾客到她小区门口拿货,但大部分都是送货上门。

这些买香烟的客户都是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跟她买香烟。

然后她把差价扣下来,把陈刚的批发价格转账给陈刚。

算了下,一条赚20元左右,560条加起来大概赚了1万多元,现在把通过卖假香烟赚的1万元退了,希望能从轻处理。

2017年6月份以来,总共向陈刚购买香烟108324元。

盐城市烟草局工作人员已经把微信和支付宝里面的交易记录,都分别列出来,她已经一一确认且签字了,其中有不是买香烟的钱,都已经被扣出来了。

支付宝转账记录有20300元;

向陈刚的微信号为×××,共转账39548块钱,其中有3600块钱是卖保健品的钱;

向陈刚另一个微信号为×××,共转账59586块钱,其中有7510块钱是买保健品的钱。

4.鉴定意见 (1)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NO.苏烟检第JS2018100032号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证实2018年10月8日盐城市烟草专卖局查获的收件人为张娅的包裹中23条软中华、2条硬中华、2条南京(九五)、4条白沙(硬细支和天下)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2)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NO.苏烟检第JS2018110012号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证实2018年9月14日张娅销售给李某的硬中华2条及软中华香烟1.2条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5.辨认笔录 证实申某能够在12张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卖烟给他的女子,即张娅。

本案上述所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经盐都区司法局调查评估:张娅的家人及其所在村居表示愿意协助司法部门对张娅进行监管,具备实施社区矫正条件。

关于销售金额,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刚、张娅均为101644元。

本案中,被告人陈刚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向被告人张娅销售假冒“中华”、“南京”等注册商标的香烟;

被告人张娅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明知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香烟仍加价销售给他人。

虽然被告人张娅供述一般加价30-50元不等卖给客户,但是销售数量无法认定,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公诉机关以张娅转账给陈刚的货款金额认定张娅的销售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刚、张娅均供述张娅向陈刚支付的购买假冒“中华”、“南京”等注册商标的香烟货款为108324元。

被告人张娅销售给申某、田顺才、李某等人的香烟中,有小部分是细黄金叶烟、细冬虫夏草烟、熊猫烟等,共计6680元。

上述6680元香烟,盐城市烟草专卖局未扣押到相应的实物,也未经过鉴定。

公诉机关从销售金额108324元中扣减6680元,认定被告人陈刚、张娅的销售金额均为101644元,且被告人陈刚、张娅对该销售金额并无异议,故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刚、张娅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销售金额已达到101644元,其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依照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被告人陈刚、张娅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陈刚犯罪后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刚、张娅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张娅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且当庭认罪悔过,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刚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10月8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二、被告人张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三、被告人张娅退出的违法所得10000元,予以收缴,上交国库。

四、已扣押的涉案“中华”、“南京”、“白沙”等31条香烟,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贾 娟 审判员 高 翔 审判员 王慧玲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徐 亚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第五条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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