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1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易甲文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街道同观路远望谷射频识别产业园1栋3楼B座。
法定代表人:高兴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进,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思博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西乡大道宝源华丰总部经济大厦C栋5层525、526、528号。
法定代表人:林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团结,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易甲文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思博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易甲文技术有限公司称因其司内部原因,于2019年8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易甲文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易甲文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20.77元,减半收取7260.4元,由深圳市易甲文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