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10081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世梅,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焯英,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鲜丽,广东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丽,广东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伍焯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
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