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411刑初509号公诉机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无锡亚美欧轴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01913567R,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兴港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初红玲,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表人初红玲,女,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住江阴市,系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张德阳,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住江阴市。
被告人张德阳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费来,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9]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无锡亚美欧轴承有限公司、被告人张德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1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单成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无锡亚美欧轴承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初红玲、被告人张德阳及其辩护人费来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张德阳在实际经营无锡亚美欧轴承有限公司期间,明知是假冒的“SKF”、“NSK”注册商品的轴承,仍多次向江阴市国光轧光机纤维辊有限公司等单位或个人销售上述产品,销售金额共计74453元。
经权利人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恩斯克投资有限公司确认,上述产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8年12月6日,公安机关在江阴市被告单位所在地、江阴市兴港新村105号一楼车库内查获假冒“SKF”、“NSK”的轴承共计99种,经权利人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恩斯克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均系假冒“SKF”、“NSK”注册商标的商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3739元。
公诉机关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单位无锡亚美欧轴承有限公司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
被告人张德阳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单位无锡亚美欧轴承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张德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单位无锡亚美欧轴承有限公司、被告人张德阳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张德阳的辩护人费来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德阳系初犯;
2、被告人张德阳已经获得了斯凯孚公司的谅解,且赔偿了相关的损失;
3、被告人张德阳在本案中并没有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较小;
4、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张德阳虽然是直接的责任人,但是相对于一贯的正常经营,也是偶犯,请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SKF”系斯凯孚公司1998年8月28日向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并取得了商标注册证,注册号分别为第1203148号,其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至2028年8月27日。
2018年5月28日,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经斯凯孚公司授权全权处理任何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对上述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NSK”系日本精工株式会社(日本)于1986年7月20日向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并取得了商标注册证,注册号分别为第256153号,其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至2026年7月19日。
恩斯克投资有限公司经日本精工株式会社授权处理任何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对上述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张德阳在其实际经营无锡亚美欧轴承有限公司期间,明知是假冒的“SKF”、“NSK”的轴承,仍多次向江阴市国光轧光机纤维辊有限公司等单位或个人销售上述产品,销售金额共计74453元。
经权利人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恩斯克投资有限公司确认,上述产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4月12日、2017年6月5日,被告单位无锡亚美欧轴承有限公司向江阴市国光轧光机纤维辊有限公司销售假冒“NSK”注册商标的轴承4套、假冒“SKF”注册商标的轴承6套,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8400元。
2、2017年8月7日至2018年11月26日间,被告单位无锡亚美欧轴承有限公司向江阴市华凯冶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冒“NSK”注册商标的轴承966套、假冒“SKF”注册商标的轴承900套,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3268元。
3、2018年9月28日,被告单位无锡亚美欧轴承有限公司向江阴市凯尔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假冒“NSK”注册商标的轴承120套,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2000元。
4、2018年12月4日至12月5日,被告单位无锡亚美欧轴承有限公司向常州市新北区梦工厂汽修店销售假冒“NSK”注册商标的轴承85套,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85元。
2018年12月6日,公安机关在江阴市被告单位所在地、江阴市兴港新村105号一楼车库内查获假冒“SKF”、“NSK”的轴承共计99种,经权利人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恩斯克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均系假冒“SKF”、“NSK”注册商标的商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3739元。
上述物品均由公安机关予以扣押。
案发后,被告单位无锡亚美欧轴承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张德阳,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200000元。
被告单位无锡亚美欧轴承有限公司、被告人张德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了本案的案发经过情况。
2、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等证据,证实了被告人张德阳的身份及前科劣迹情况。
3、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产品鉴定报告等书证,证实“SKF”系斯凯孚公司1981年3月15日向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并取得了商标注册证,注册号分别为第1203148号,其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至2028年8月27日。
2018年5月28日,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经斯凯孚公司授权全权处理任何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对上述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NSK”系日本精工株式会社(日本)于1986年7月20日向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并取得了商标注册证,注册号分别为第256153号,其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至2026年7月19日。
恩斯克投资有限公司经日本精工株式会社授权处理任何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对上述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上述证据还证实了从被告单位处收缴的99种“SKF”、“NSK”轴承,均系假冒了相关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4、被告单位无锡亚美欧轴承有限公司、被告人张德阳的供述笔录,证实了由被告单位无锡亚美欧轴承有限公司、被告人张德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的事实。
5、证人徐某、赵某、江枫黄斌芳、黄某、冯某等人的证词,证实了被告单位无锡亚美欧轴承有限公司、被告人张德阳向其出售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
6、搜查、扣押笔录,证实了案发后从被告单位所在地、江阴市兴港新村105号一楼车库内查获假冒“SKF”、“NSK”的轴承共计99种,经权利人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恩斯克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均系假冒“SKF”、“NSK”注册商标的商品。
7、罚没款专用收据、收条、谅解书等证实了被告单位无锡亚美欧轴承有限公司、被告人张德阳缴纳罚金保证金以及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的情况。
被告单位无锡亚美欧轴承有限公司、被告人张德阳的当庭供述,与上述查明的事实相印证。
本院认为,“SKF”、“NSK”商标分别系斯凯孚公司和日本精工株式会社(日本)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商标,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单位无锡亚美欧轴承有限公司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较大;
被告人张德阳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所提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单位无锡亚美欧轴承有限公司、被告人张德阳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积极缴纳罚金、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系初犯,此前无任何犯罪记录。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告人张德阳的辩护人所提要求对被告人张德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无锡亚美欧轴承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张德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张德阳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从被告单位处查扣的假冒“SKF”、“NSK”注册商标的共计99种轴承,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