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2474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酒煮茶生活超市,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和一社区和二一路41号41-2-4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XJ7J0E经营者熊志东。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酒煮茶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