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3438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李日彪、文爱玲,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阿发宜美佳便利超市,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
经营者廖发齐。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阿发宜美佳便利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