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与段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7037号
案件名称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与段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段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17037号 原告: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蒙公祠内。

法定代表人:马志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音,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敏,女,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善琏湖笔行业协会)与被告段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善琏湖笔行业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音,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段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善琏湖笔行业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段敏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5813788号“ 事实和理由:浙江湖州善琏镇的湖笔,距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

素有“湖颖之技甲天下”之称的“善琏湖笔”,是毛笔中的佼佼者,代表了毛笔的正宗。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段敏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在被告淘宝公司运营的淘宝网站上开设名为“墨韵轩湖笔厂”的店铺(掌柜名:墨韵轩文房四宝),并在该店铺中宣传、大量销售带有原告证明商标的毛笔,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为维权,诉至法院,请求上判。

被告段敏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仅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其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直接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二、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淘宝公司尽到了事后注意义务。

本案中,淘宝公司收到起诉材料后确认涉案商品信息已删除,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原告善琏湖笔行业协会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段敏未到庭,视为放弃到庭质证的诉讼权利。

本院组织到庭双方进行质证。

对原告善琏湖笔行业协会提交的证据7,系百度网页信息,真实性无法查证,本院经审查后不予确认;

善琏湖笔提交的其他证据,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 一、善琏湖笔行业协会的商标权利情况 1、第5813788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6类毛笔(截止),有效期自2010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6日,后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4月6日。

2、善琏湖笔行业协会为规范第5813788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制定《“善琏湖笔”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该规则具体规定了“善琏湖笔”证明商标申请使用条件、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管理及保护等。

3、湖笔制作技艺被收录在浙江及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

二、被控侵权事实 1、涉案店铺会员名:墨韵轩文房四宝;

店铺名称:墨韵轩湖笔厂;

注册经营人:段敏。

2、公证购买的商品名称:墨韵轩初学练习书法毛笔兼毫羊毫狼毫大中小楷文房四宝善琏湖笔(三支发货,单独拍一支不发货),淘宝价2.8-3.2元,交易成功1.5万+,累计评论32053。

3、侵权实物:公证实物包裹内有毛笔九支,笔杆上均带有“善琏湖笔”(竖排)标识。

善琏湖笔行业协会指出其与正品的不同,并确认该些商品非其正品。

三、其他事实 善琏湖笔行业协会为维权支付公证费1000元并聘请律师出庭。

本院认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系第5813788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法律状态稳定,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涉案商标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以证明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来源于特定地区,且该商品的特定品质、制作工艺等主要由该地自然因素及人文因素所决定。

善琏湖笔行业协会作为涉案商标的管理机构,对其商品并非产于特定地域范围内、不具有特定品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商品上标注该商标的,有权予以禁止并依法追究其侵犯证明商标权利的责任。

善琏湖笔行业协会指控段敏销售毛笔时在销售页面多处使用了“善琏湖笔”标识及销售侵权毛笔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本院认为,侵权实物上标注的“善琏湖笔”清晰显著,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

该标识与涉案商标在汉字组成、呼叫方面一致,仅存在字体及图样背景的区别,整体上构成近似商标,且商品类别相同。

善琏湖笔行业协会指出实物毛笔材质等与其正品均不同,确认实物毛笔并不具备涉案商标所标识的特定品质,故涉案实物毛笔为侵权商品。

鉴于此,段敏未经许可在涉案商品链接名称、销售页面多处使用“善琏湖笔”标识的行为,极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毛笔的原产地、特定品质等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因善琏湖笔行业协会当庭放弃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关于淘宝公司的责任,本院不再评判。

综上,被告段敏涉案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其未能举证证明前述使用已取得善琏湖笔行业协会的授权并举证证明所售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依现有证据,善琏湖笔行业协会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段敏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且善琏湖笔行业协会明确主张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善琏湖笔行业协会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段敏赔偿善琏湖笔行业协会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段敏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注册的第5813788号证明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段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段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