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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与江苏苏美达轻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欣恒上品时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成都红星路第三营业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326号之一
案件名称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与江苏苏美达轻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欣恒上品时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成都红星路第三营业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江苏苏美达轻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欣恒上品时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成都红星路第三营业部;欣恒上品时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26号之一 原告: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牧西村欧风路**。

法定代表人:蔡建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西盛,男。

被告:江苏苏美达轻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 法定代表人:范雯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云,女。

被告:欣恒上品时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成都红星路第三营业部,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1号国际金融中心一层T3L101号商铺。

负责人:林潮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坤,北京费岚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茜,北京费岚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欣恒上品时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div> 法定代表人:吴霖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坤,北京费岚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茜,北京费岚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美达轻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欣恒上品时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成都红星路第三营业部、欣恒上品时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江苏苏美达轻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欣恒上品时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成都红星路第三营业部、欣恒上品时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苏美达轻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欣恒上品时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成都红星路第三营业部、欣恒上品时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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