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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与白银区胡桃音乐咖啡厅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甘04民初25号
案件名称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与白银区胡桃音乐咖啡厅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白银区胡桃音乐咖啡厅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04民初25号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华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银区胡桃音乐咖啡厅。

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经营者:史磊。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白银区胡桃音乐咖啡厅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张佩,被告白银区胡桃音乐咖啡厅经营者史磊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3264887号“”、第14985973号“”、第14986031号“”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销毁所有含有与原告前述注册商标相近似的“胡桃里”物品及装饰等;

3、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0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其中:调查取证费1000元、公证费800元、律师费5000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胡桃里音乐酒馆是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旗下品牌,其以酒吧、餐厅、咖啡馆的文艺混血儿为定位,将音乐、美食、美酒、表演融于一体,成为比酒吧、餐厅更具文化氛围的一站式娱乐餐饮服务,吸引了无数有着文艺情怀的食客,成为行业内的领军品牌。

2013年5月,胡桃里在深圳华侨城创意文化园创办了第一家店,并在2014第九届中国国际建筑装饰及设计艺术博览会“设计影响中国”评选中,凭借“让一切可见都是自然的”的设计理念获得“2013-2014年度十佳优秀设计作品”。

在2013年至2018年期间,“胡桃里”品牌先后获得了“最佳人气餐厅”、“深圳百万市民最喜爱的食尚餐饮名店”、“中国品牌榜样”、“中国服务榜样”、“最佳商业模式创新奖”、“年度新锐餐饮机构”、“最具人气餐厅”等多项殊荣。

为维护品牌形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43类注册第14985973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餐厅;

酒吧服务;

咖啡馆;

茶馆;

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

于2016年12月28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43类注册第14986031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餐厅;

酒吧服务;

咖啡馆;

茶馆;

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

2016年8月6日,原告通过商标转让,成为第13264887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第1326488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咖啡馆;

自主餐厅;

餐厅;

餐馆;

自助餐馆;

酒吧服务;

茶馆等;

被告系一家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实体。

2018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店面门头、店内装饰装潢、物品、器皿等处突出使用与原告第13264887号“”、第14985973号“”、第14986031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但被告并非原告的加盟店或直营店,被告的前述行为系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被告的前述行为业经甘肃省兰州市国信公证处公证。

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白银区胡桃音乐咖啡厅辩称:一、答辩人主观上没有对被答辩人侵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被答辩人使用的字号的名称为“白银区胡桃音乐咖啡厅”,是在白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银分局合法登记的字号,受到法律的保护。

被答辩人使用的字号在名称上与答辩人具有明显区别,且答辩人在店铺门头使用的字体样式与被答辩人拥有的注册商标完全不同,根本不存在被答辩人所说的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标识的情况。

其次,被答辩人店铺内桌面上放置的台灯系答辩人从淘宝网站上购买,台灯上使用的字样由淘宝商家设计并印刷。

答辩人并不知台灯上使用的标识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答辩人主观上没有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故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10万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辩人没有故意侵权,即便法庭认为答辩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应当以答辩人的盈利数额或者答辩人的营业损失为依据确定数额。

答辩人经营店铺时间较短,从未盈利。

答辩人的咖啡厅核准日期为2018年5月17日,但正式开业时间为2018年7月7日。

该店铺自成立至今始终处于亏损状态。

2019年2月,答辩人无力承担亏损,将店铺转让给他人。

并且,答辩人经营的咖啡厅只有90平方米,经营规模较小。

在白银地区也没有答辩人经营的品牌为“胡桃里”的咖啡厅,在经营规模和地域上讲答辩人不可能对被答辩人产生任何实际的影响。

并且,答辩人的“胡桃里”商标在白银市根本没有知名度,消费者进入答辩人咖啡厅是因为看到店铺门口的字号,该字号和被答辩人商标完全不同,而不是因为答辩人店里桌面上放置的台灯。

故根本不会对本地消费者造成误导,混淆服务来源。

另外,如果被答辩人认为应该按照其因答辩人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为依据主张10万元的赔偿数额,应当向法庭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其损失,否则,该主张不应被支持。

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第13264887号商标注册证公证书、第14985973号商标注册证公证书、第14986031号商标注册证公证书。

拟证明的事实:1、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系第13264887号“”、第14985973号“”、第1498603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事实。

白银区胡桃音乐咖啡厅质证:无异议。

第二组:由原告所有的前述三个“胡桃里”商标专用权所获得的荣誉一份二十五页、《商标使用授权书》、变更(备案)通知书、《胡桃里酒馆经营指导合同》及支付凭证。

拟证明的事实:1、原告获得“2018超级年夜饭评选最佳人气餐厅”荣誉证书、“2017食尚风云榜荣获深圳百万市民最喜爱的食尚餐饮名店”荣誉证书、2017中国零售榜样“品牌榜样奖”、2017中国零售榜样“服务榜样奖”、2017中国餐饮创新力TOP100“最佳商业模式奖”、“2017影响中国人生活方式TOP10奖”、2017南都“金筷子”年度新锐餐饮机构荣誉证书、2017中国高成长连锁品牌50强、中国连锁品牌成长潜力50强、中国连锁品牌质量50强、2017年度购物中心关注新兴品牌榜TOP100第一名、2017年度购物中心关注新兴品牌榜TOP100第一名等的事实;

2、经原告授权的单位许可他人使用前述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为200000元;

白银区胡桃音乐咖啡厅质证:无异议。

第三组:(2018)兰国信公内字第6884号公证书、电子证据保全材料及荣誉证书视频。

拟证明的事实:1、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不仅擅自在其店面门头、店内装饰装潢、物品、器皿等处突出使用与原告第13264887号“ ”、第14985973号“ ”、第14986031号“ ”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还将原告的前述三个注册商标用于网络宣传、推广的事实;

2、第二组所举证的“胡桃里”品牌所获荣誉称号系真实存在的事实。

白银区胡桃音乐咖啡厅质证:一、我店门头、广告牌,装潢装饰与原告商标完全不同,不构成侵权;

二、灯是从淘宝网购买的。

第四组:公证费发票、委托书、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

拟证明的事实:1、原告许可他人使用前述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为150000-200000元。

2、原告为调查取证支付公证费800元的事实。

3、原告为维权支付律师费5000元的事实。

白银区胡桃音乐咖啡厅质证:对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等,被告认为费用并非必然应当发生的,且被告方也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应由被告承担。

上述证据亦不能证明费用已实际支付。

白银区胡桃音乐咖啡厅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淘宝购买台灯记录截图。

拟证明的事实:被告店内台灯系从淘宝店铺购买,不构成侵犯原告商标权。

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质证:一、订单真实性无法确定,订单图片与店内使用台灯不一致;

二、如果是被告要求店家更改图片,系被告授意店家更改成为原告注册商标字样,构成恶意侵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胡桃里音乐酒馆是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旗下品牌,其以酒吧、餐厅、咖啡馆的文艺混血儿为定位,将音乐、美食、美酒、表演融于一体,成为比酒吧、餐厅更具文化氛围的一站式娱乐餐饮服务品牌。

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43类注册第14985973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餐厅;

酒吧服务;

咖啡馆;

茶馆;

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

于2016年12月28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43类注册第14986031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餐厅;

酒吧服务;

咖啡馆;

茶馆;

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

2016年8月6日,原告通过商标转让,成为第13264887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第1326488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咖啡馆;

自主餐厅;

餐厅;

餐馆;

自助餐馆;

酒吧服务;

茶馆等。

被告系一家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实体。

其店面门头、酒水单上使用“胡桃”、店内装饰装潢使用“Hu胡tao桃”、台灯使用“”。

本院认为,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故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 本案中,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桃里音乐酒馆是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旗下品牌,“胡桃里”并非国家驰名商标。

而胡桃是一种植物,亦非原告所有特定商标。

被告白银区胡桃音乐咖啡厅在其店面门头使用“胡桃”的标识,在店内使用“Hu胡tao桃”的标识,与原告第13264887号“”、第14985973号“”、第14986031号“”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并不近似,不足以引起公众的混淆、误解。

被告白银区胡桃音乐咖啡厅在其店内台灯使用“”商标,因该台灯系被告自网络购买,并向法庭提供购买截图,台灯上使用的字样由淘宝商家设计并印刷,该相似商标的侵权行为应由网络商家承担侵权责任。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还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结合原告商标在白银市地区范围内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综合认定被告白银区胡桃音乐咖啡厅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自上诉人向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具体金额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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