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民初96号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柒牌时尚产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84318058F。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逸飞,男,汉族,1999年11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雨,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牌公司)与被告杜逸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柒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与被告上海寻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逸飞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柒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
2.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60000元;
3.判令杜逸飞在拼多多APP自营店铺首页以及东南早报、海峡都市报、泉州晚报三家行业内杂志、报刊正版(非中缝)醒目位置发布道歉声明十五日,消除影响,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柒牌公司系第1509243号、第1283610号、第12212099号、第18053881号注册商标权利人。
其中,第1509243号、第1283610号为驰名商标。
二、近期,柒牌公司发现杜逸飞未经许可,在上海寻梦公司经营的手机应用拼多多APP开设店铺(店铺名称:好啦服饰),公开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上海寻梦公司作为管理者和运营者,未尽到合理审慎义务,为杜逸飞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
两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商业损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杜逸飞未作答辩。
上海寻梦公司辩称,其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只负责平台维护技术支持,案涉产品是杜逸飞通过店铺直接对外销售,上海寻梦公司并未实施侵权行为。
上海寻梦公司已经尽到事前资质审查义务,也尽到事后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无过错。
寻梦公司已经采取了必要措施,侵权事实已经消除,且未从侵权行为中获利。
综上驳回柒牌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杜逸飞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本院依法对柒牌公司、上海寻梦公司的证据进行了审核,柒牌公司、上海寻梦公司对对方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1年1月21日,福建柒牌时装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50924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裤子,服装,T恤衫,童装,衬衫,风衣,鞋,帽子(头戴),领带,皮带(服饰用),针织服装,羽绒服装,足球鞋,睡衣裤,袜。
2002年6月13日,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为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
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1年1月20日。
2017年10月27日,经核准该商标转让至柒牌公司。
1999年6月14日,福建柒牌时装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28361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衬衫,服装,皮衣(服装),套服,针织服装等等。
2002年6月13日,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为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
后经续展至2019年6月13日。
2017年10月27日,经核准该商标转让至柒牌公司。
2014年8月14日,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221209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
帽子等等。
该商标有效期至2024年8月13日。
2017年10月27日,经核准该商标转让至柒牌公司。
2016年11月21日,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805388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套装、裤子、制服等等。
该商标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0日。
2017年10月27日,经核准该商标转让至柒牌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曾在商评(2010)第02096号第3929855号图形商标争议裁定书中认定,第1283610号、第1509243号图形商标在服装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构成驰名商标。
柒牌公司提供光盘中的视频显示杜逸飞在拼多多APP上开设的网店(店铺名:好啦服饰)中销售涉案服装。
柒牌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柒牌公司于2018年11月取证时共购买了三件衣服,该三件衣服对应的商品链接的标题中均使用了“柒牌”字样,商品详情页中均使用了“”“”等标识,而对应的服装上并没有柒牌公司的相应标识,外包装上显示的是“美国花花公子服饰有限公司”,且相应商品评论中部分消费者的评论亦显示收到商品与商品详情描述不符。
此外,该网店中共计15个商品链接标题均使用了“柒牌”字样,部分链接的商品缩略图中显示“”“”标识。
杜逸飞在拼多多平台注册网店“好啦服饰”时向上海寻梦公司提供了身份信息,并与上海寻梦公司签订了《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
上海寻梦公司在其网站上设置有知识产权维权投诉指引。
庭审中,柒牌公司和上海寻梦公司确认涉案全部商品链接已经删除。
本院认为,柒牌公司依法享有第1509243号、第1283610号、第12212099号、第1805388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杜逸飞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为服装,与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中的“服装”构成同类商品。
杜逸飞在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链接标题及商品详情页面中使用与“柒牌”“”“”等字样及标识,与上述对应注册商标标识视觉上基本无差异,构成相同商标,而杜逸飞实际销售的商品并非柒牌公司生产或许可他人生产的商品,导致消费者实际发生混淆,构成侵害柒牌公司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柒牌公司还主张杜逸飞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该行为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足以规制,而无需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扩张保护,对柒牌公司关于杜逸飞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予支持。
柒牌公司及上海寻梦公司均确认涉案商品链接已经删除,对柒牌公司要求停止侵权的诉求不予支持。
上海寻梦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设置有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其在接到本院送达的诉状后,已经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删除了涉诉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柒牌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杜逸飞的行为已给其商业信誉造成了不良影响,故对其要求杜逸飞发布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的数额,因柒牌公司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情况,亦无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应当适用法定赔偿予以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考虑到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杜逸飞开设的网店销量不高,侵权范围相对有限,本院酌定杜逸飞赔偿柒牌公司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合计15,000元。
杜逸飞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杜逸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二、驳回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00元,由杜逸飞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金顺 审 判 员 张国民 审 判 员 董丽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 熠 书 记 员 李钰涵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四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
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