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661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娇娇,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戈斯服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3564827A。
法定代表人:王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溪艾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联谊街鸿业中心**商场291350524MA2XXTE33H。
法定代表人:蔡云南,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鸣,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戈斯服装有限公司、安溪艾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利惠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金顺 审 判 员 张国民 审 判 员 董丽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 熠 书 记 员 李钰涵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