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392号之二原告:东莞市微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同沙古一村村口**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罗续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飞,广东益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214法定代表人:罗续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飞,广东益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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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罗续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飞,广东益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木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环城中路**日照山海电子商务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先豪。
×××0XC法定代表人:李先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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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先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秀敏,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微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木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微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微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东莞市微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