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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源弈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聚百盛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1546号
案件名称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源弈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聚百盛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源弈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聚百盛展示制品有限公司;隆兴;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546号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晓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源弈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

法定代表人:彭楚尧,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聚百盛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中心路98工业区****/div>法定代表人:隆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隆兴,男,汉族,1978年9月1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iv>法定代表人:王珂,该公司CEO。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该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源弈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聚百盛展示制品有限公司、隆兴、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61006××××.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  祝建军审判员  杨馥维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姜黎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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