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546号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晓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源弈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
法定代表人:彭楚尧,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聚百盛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中心路98工业区****/div>法定代表人:隆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隆兴,男,汉族,1978年9月1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iv>法定代表人:王珂,该公司CEO。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该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源弈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聚百盛展示制品有限公司、隆兴、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61006××××.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 祝建军审判员 杨馥维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姜黎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