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456号原告:杨睿智,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侗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泽宇,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东皓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街道田湾路107-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B。
法定代表人:张选东,总经理。
被告:东莞市镁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石鼓社区龙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3。
法定代表人:温连凤。
被告:温连凤,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石军,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睿智与被告深圳市东皓荣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镁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温连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02××××.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其对被告东莞市镁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温连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睿智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睿智撤回其对被告东莞市镁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温连凤的起诉。